乔丹体育侵权案日前终于有了结果,终审判决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败诉,受争议的“乔丹+图形”商标被撤。但该公司称“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4月8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至此,这场始于2012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的乔丹体育侵权案告终。
当天下午,乔丹体育官方微博发表声明,回应媒体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公司注册商标的报道。声明称,有关美国前NBA球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以“姓名权”为由对公司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据声明,2012年以来,Michael Jordan以“姓名权”为由对公司注册的78件商标提出争议。经过国家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该声明称,此次判决的商标(图形+文字)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因此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对此,有网友表示,不如彻底改名。“你用这个名字,就别想走出国外成为国际品牌。”该网友称。另一位网友则称,真诚一点,换个LOGO,专注工艺,大家都能支持国产品牌崛起,并指责乔丹体育“靠着被乔丹本人起诉提高知名度,不丢人吗?”截至发稿时为止,乔丹体育相关微博话题#中国乔丹侵权案终审败诉#阅读量已达到1.5亿,讨论1.6万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最高法行再32号行政判决书显示,2012年10月31日,Michael Jordan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理由主要为Michael Jordan为世界知名体育明星,相关公众看到“乔丹”等标识会与其产生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和在先肖像权。
据判决书,再审时Michael Jordan方面提交了两份调查报告,最高法院认为其调查结论的真实性、证明力相对较高,可以与本案其他证据结合后共同证明相关事实。
这两份由零点调查公司于2012年完成的《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品牌联想调查报告(全国、上海)》显示,在问到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分别有68.1%、58.1%的受访者认为二者有关。在近两年(调查时)购买过乔丹体育品牌产品的受访者中,分别有93.5%、78.1%的受访者认为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有关。关于Michael Jordan与乔丹公司的具体关系,由高到低不同比例的受访者认为二者为“代言人”“授权使用”“企业开办人”等关系。
最终,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为,被诉裁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