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对涉及夸张标题、散布谣言、流量造假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该规定已于去年12月15日通过并公布。在答记者问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称,《规定》明确,鼓励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相关负责人称,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指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1.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2.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3.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4.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5.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6.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7.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8.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9.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规定称,“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此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方面,规定表示,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1. 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3. 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4. 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规定在附则中指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